各区科技局:
现将《<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8月13日
《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为推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构建良好科技创新创业生态,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现对《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津科规〔2019〕1号)相关条款进行具体说明,补充规定如下: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集聚各类要素资源,为科技企业成长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市科技局负责全市孵化器的认定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区科技局负责所在地区孵化器的认定推荐和日常管理。
二、鼓励孵化器向专业化发展,支持孵化器围绕区域主导产业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为科技企业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营造良好科技创新创业生态。
三、各区科技局应协调有关部门在孵化器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支持,促进孵化器健康发展。
四、各区科技局应结合区域优势和现实需求,加强培育引导,促进孵化器提质增效,向专业化方向升级。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主体建设专业孵化器,促进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五、本规定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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