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完善孵化服务体系,提高孵化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孵化载体培育孵化效能,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按照《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津科规〔2019〕1号)、《天津市众创空间备案管理与绩效评估办法》(津科规〔2017〕1号),落实我市新动能引育相关工作要求,研究制订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评估工作方案。
一、评估范围
我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坐落在各区的市级众创空间。
二、评估原则
1.目标导向原则。以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提升孵化载体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导向,强化绩效评估,实施动态管理。
2.科学客观原则。按照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相结合,效率指标和绝对指标相结合的方式,以孵化载体年度火炬统计数据和总结报告作为评估依据。
3.动态调整原则。评估指标体系将随着我市孵化载体发展水平的提升实行动态调整,以保障孵化载体不断适应创新创业的新需求。
三、评估方式
1.评估采取定量评估、定性评估相结合的方法,专家集中评审与实地查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
2.落实放管服有关要求,按照孵化载体认定备案时间等因素,以3年为一个周期对孵化载体分批次开展评估。
四、评估程序
1.市科技局发布开展孵化载体绩效评估工作通知,各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参加评估的孵化载体填报绩效评估材料,并进行实地查看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开展评估,评估结果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对外进行公布。
2.按照向滨海新区及其各开发区下放市级权力事项的有关要求,滨海新区及其各开发区内众创空间绩效评估工作由滨海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其各开发区组织开展,确定评估结果后报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统一公布。
五、评估内容
优化孵化载体绩效评估内容,进一步突出对孵化服务水平和成效的评估,切实提升孵化载体发展质量。主要围绕孵化载体的基本情况、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能力及相关加分项内容进行评估。
1.基本情况:重点从运营管理制度建设、孵化场地面积、孵化团队企业数量、公共服务平台搭建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估,综合考察孵化载体基本运营发展情况。
2.服务能力:重点从投融资服务能力、资源整合能力、开展创业教育培训及创新创业活动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综合考察孵化载体服务水平,引导孵化载体建立系统化服务体系。
3.孵化绩效:重点从孵化团队企业收入、融资情况、科技含量、成长性及创业带动就业等方面进行评估,综合考察孵化载体孵化成效,引导孵化载体提高孵化质量。
4.可持续发展能力:重点从孵化载体收入结构、孵化模式、管理团队建设等方面进行评估,综合考察孵化载体运营管理能力,引导孵化载体可持续发展。
5.加分项:鼓励孵化载体引育高成长科技型企业,充分发挥培育孵化效能。重点从引育高新技术企业情况、创业孵化链条建设情况、专业化平台建设、开展特色工作等方面进行评估。
鼓励孵化载体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入驻企业减免租金及服务费用,对疫情防控期间表现良好的孵化载体,在2020年绩效评估中予以加分。
六、评估结果及运用
1.进一步提升支持额度,激励孵化载体提质增效。市级孵化载体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评估优秀和良好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和60万元的支持。支持资金用于孵化载体发展。
2.评估不合格的孵化载体,限期整改后参加下一年度绩效评估,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资格。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评估材料,或提供虚假评估资料的,视为当年评估不合格。孵化载体经所在区科技主管部门同意因特殊原因申请暂缓参加评估的,暂缓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上年度评估不合格或暂缓参加评估的孵化载体参加下一年评估的,不享受市级财政支持。对连续两年未上报火炬统计数据的孵化载体,取消其市级资格。
3.科技部定期对国家级孵化器开展考核评价工作,并公布结果,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和D(不合格)四个等次。市科技局依据科技部考核结果,对考核评价为优秀和良好并正常运营的我市国家级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的支持。支持资金用于孵化器发展。
4.对同一主体运营的创新型载体每一评价周期内享受的评价支持之和不高于国家级评价支持总和。
本方案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2020年5月7日